据海关总署相关要求,为确保业务平稳过渡,海关总署决定延长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接通关服务平台的期限至年3月31日。请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年第、号文件(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公告)公告要求在3月31日前完成系统接入等事宜。4月1日起,对仍未完成数据对接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将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对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其关联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传输数据全部作退单处理。
自《电子商务法》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海关总署先后发布多份文件加速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化。其中包括:跨境进口电商平台企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等)、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物流、支付)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等。*策规定的最后过渡期将在年3月31日截止。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年底,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两份相关公告。
其中,第号公告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口的系统流程、网络通道、部署开放数据接口、安全要求和接口内容进行了描述;第号公告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对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进行了描述。
以下为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常见问题解答
Q
A
上述公告发布以来,热线陆续收到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相关咨询,现将常见问题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Q: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与海关的对接工作最迟应于什么时间完成?
A: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于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接。如未在此日期前完成对接工作,自年4月1日起申报的清单会发生系统退单。
Q: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与海关的对接的方式有哪几种?
A: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对接方式有三种,分别为:
(一)互联网+安全验证:通过互联网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二)虚拟网关(VPN)—针对海外电商平台企业:通过虚拟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三)网络传输专线:通过物理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Q:是否需要通过地方电子口岸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各直属海关数据分中心进行数据交换?
A:根据总署公告要求,该类数据由电商平台企业直接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接,无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交换。
Q:数据如何加签?
A:海关总署年第号公告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对数据加签进行了详细说明,请参照对数据进行加签。
Q:数据如何加密?
A:海关总署年第号公告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对数据加密进行了详细说明,请参照对数据进行加密。由于数据涉密,企业应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