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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4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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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12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在北京召开,苏宁易购集团法务中心副总监吴振兴先生应邀参会。在“第一分论坛第一板块:平台责任的边界”的主题发言环节,吴振兴先生围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合理边界这一主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目前*府治理的要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销售者资质的治理,二是对商品本身资质的治理,并介绍了零售电商平台通行的审核方法、回应了专项治理的整改措施以及平台在其中遭遇的难题。他指出平台经营者对商户身份身份资质和行*许可信息的审核义务应当建立在商户遵守平台规则并主动申报的基础上;针对商品的巡查、抽检等治理工作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关联程度以及平台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投入,遵循比例原则,确认合理必要的频次和范围。他倡导社会共治和资源共享原则,发动*府、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各方参与、帮助平台建立更智能更有效的多元风险模型,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以下内容系根据会议现场录音整理,并经演讲者确认无误后发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合理边界

吴振兴苏宁易购集团法务中心副总监

一、治理要求、平台措施与平台面临的难题

(一)*府治理的要求

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销售者资质的治理,对销售许可、备案资质等进行排查整改;二是对商品本身资质的治理,要求对商品许可、备案资质、商品宣传的合法性等进行排查整改。比如:医药器械的许可,备案文件、特殊功效的化妆品的批准文书、备案字号等。

(二)平台的措施

第一、在销售者资质的管理上,业内的通行做法是在平台商户申请发布某一类目商品时,要求商户事先上传特定的行*许可资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商品。例如商户申请开通“图书”类目,则平台会要求商户先行上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此做法系商户主动申报、平台被动审核,往往会存在商户避开申报“错放类目”的情况,例如销售母婴品类的商户擅自上架了童书,或者销售园艺用品的商户擅自上架了农药。为了配合专项整治,苏宁易购往往会先行检索平台内所有涉及的商品,将“错放类目”的商户全部做下架处理;另一方面,在特定类目之外增加尽可能多的品类敏感词,屏蔽“错放类目”的商品。

第二、在商品资质的管理上,业内原本是由商户自行按照国家要求上传,平台不做干预。但*府治理中,将商品资质的展示和真实、有效性作为重点治理内容,例如医疗器械清网行动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批准证书、化妆品净网行动要求展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为了配合专项整治,苏宁易购通过商品上架系统的功能进行控制,要求平台商户在上架相关类目商品时必须上传商品的批准文件,并且上传相应批准文号以便校验(例如编号字数校验、特定文字/字母校验等),否则无法上架。在地图的整治中,基于*府要求地图商品必须附着审图号,平台特别要求商户必须上传审图号并确保网页图片中商品附着了该审图号。

(三)平台的两个问题

在配合*府部门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两个问题从企业自身难以得到解决:

第一,整治错放类目时,类目的敏感词难以穷尽,例如“错放类目”的商品中可能不带有“图书”或“书”字样,或者将“书”作为敏感词一刀切时又会误杀书架、书签等与书有关的商品。

第二,在整治商品资质证书时,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无法校验。一方面是由于国家未向平台开放数据库,可能国家数据库也不那么完善,因此平台通过系统无法逐一核对、改善;另一方面,商品信息是海量的,无法通过人工一一进行排查。

二、平台审核义务的合理边界的思考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不得不再次思考平台审核义务的边界进行思考:

第一、《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了身份资质和行*许可信息核验登记、更新义务。我们认为,此类义务应当建立在商户遵守规则且主动申报的基础上,规则不违反法律时,对于商户违规规避平台审核的(例如:“错放类目”),不应对平台苛以过重的主动审查义务。此外,*府数据未开放、平台和*府数据库无法校验导致的资质不一致问题,也应由未如实上传信息的商户承担责任,而非平台。

第二、《电子商务法》第29条规定平台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的必要处置义务。本年度的各类专项治理中,均要求平台开展全面自查并主动上报自查结果,实质上是督促平台主动“发现”违法违规信息。整治过程中,平台在短期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技术力量,虽然成效显著,但如将此类治理行动常态化或者法律化,将极大增加平台的经营成本。我们认为,对于平台的治理,应当遵守社会共治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一方面由*府向平台开放数据,由平台对商户资质和商品进行校验,另一方面帮助平台建立更智能、更有效的风险控制模型。

第三、《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了,对于商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2款规定了,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们认为前述责任承担前提均应控制在平台最大合理注意义务内,针对相关品类的商品巡查、抽检等治理工作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关联程度以及平台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投入,遵循比例原则,确认合理必要的频次和范围。

结束语

最后,再次呼吁各方,无论是*府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还是行业协会包括消费者协会,能够给平台一些更好的建议,帮助平台建立更智能更有效的多元风控模型,从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为中国电商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说明

以上嘉宾发言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或机构的意见。以上全部内容的著作权归发言人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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