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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2 12:27:0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施加了很多类型的义务,该法第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府和社会的监督。”该法分别采取多个条文逐一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上述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参见下图1)。

图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类型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是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及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共分两款,分别是第1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上,《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按照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是现在该条被划分为两款的依据,可以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但这个分类的意义不大,重要的分类方法还是按照义务的内容和违反义务的责任类型进行分类,据此可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分为以下三类(参见图2)。

图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第一类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该义务来源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类义务: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第1句),这一规定主要来源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1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概念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但有所不同。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

安全保障义务

(一)理论基础

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判例法上的交易“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在早期德国的判例中,该义务被称为“交通安全义务”(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仅适用于解决公众往来的道路交通设备,如土地、道路、公园、桥梁等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归属。但是,很快该义务的适用范围很快就被极大的扩张,用于各种应当被防止的社会危险,其适用范围及于公共交通安全之外的私法交易安全,甚至全社会生活范围内的安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正式确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在该法增加了第18条第2款关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该款比《侵权责任法》第37条多列举了一些场所——“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而且没有使用“公共场所”,采取的是“经营场所”的表述。

《电子商务法》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施加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是利用网络信息科技所开创的新型商业模式,一方面这种商业模式容纳了海量交易,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该活动也开启了很多新的风险,例如消费者很容易遭受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的侵害、索赔的难度增加、损失的金额增大。

2、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极大的控制力和预防能力,可以采取技术的、法律的手段来降低风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3、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通过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获取了巨额的利益,基于收益与责任相匹配的报偿法理,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消费者人身的安全,并在违反该义务时承担法律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涉及的主体与客体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保护的对象限于“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理解,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

在我国法上,最早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该条所保护的客体限于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即只有违反该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时,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然而,《侵权责任法》第37条将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客体扩张为人身、财产权益,即只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就会产生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2款也未限制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客体,依据该款只要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这是因为:首先,从文义解释上来说,该款中第一句话“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的限制。

其次,从《电子商务法》立法资料来看,立法机关作出规定的目的也在于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生命健康是一种很高位阶的法益,应当予以特殊的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就为何增加第38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解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1、不包括《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同条第2款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2、仅适用于那些“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3、在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分商品与服务;对消费者生命健康产生危险的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预防与控制能力等。由于《电子商务法》尚未正式施行,如何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需时间,只有在判例累积到一定数量后,才可能进行类型化的研究。上述参考因素,只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实践得出的结论。

三、电商平台经营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就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经历了一个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最后到“相应的责任”的变化。

对于如何理解“相应的责任”,有不同的看法。从目前已经出版的《电子商务法》的注释书来看,不少人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中的“相应的责任”并非一种特定类型的民事责任,它既可能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责任或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既可能是连带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因此,究竟承担何种责任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具体裁量。

笔者认为,或许立法机关在当初发生争议的时候,希望采取这种模糊的方式处理,但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这种解释却不妥当。首先,从第38条第1款和第37条来看,规定的显然都是民事责任,不可能第38条第2款成了刑事责任、行*责任了。

其次,在民法中,自己责任、按份责任是原则,而替代责任、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都是例外。正因如此,《民法总则》第条在规定按份责任时,没有要求必须按份责任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民法总则》第条第3款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既然,《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已经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不会发生连带责任。

再次,补充责任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任意创设。例如,《侵权责任法》明确提到“补充”一词的只有第34条第2款、第37条第2款以及第40条。

因此,《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中的相应的责任,应当理解为仅指按份责任。

鉴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故此,在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时,要根据其行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等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大小。

(本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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