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4日,财*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自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收由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组成的跨境电商综合税,在交易限值内可享受折扣税率。同时,进口商品应向海关提交交易、支付、物流“三单”电子信息。这一通知被业内称为“48新*”。
“48新*”改变了进口跨境电商行业的面貌,但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推单”、“代发”等行为是否构成走私?
对于这一问题,始终没有明确的说法,海关和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
但“推单”、“代发”等行为带来的走私犯罪风险,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众多跨境电商从业者的头上。
近期某海关缉私局在打击跨境电商走私的专项行动中,将“推单”行为认定为走私,并将提供“推单”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刑事拘留。
“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
02所谓“推单”,指消费者在购买跨境电商商品时,因交易并非在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产生,跨境电商企业需将在其他平台生成的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导入,并推送给海关,以实现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
年至今,全国各地海关及司法机关对于跨境电商走私打击的重点集中在“刷单”及低报价格走私(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