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现就乐清市坚决打赢防控阻击战、发展主动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小编提炼了政策中的一些“干货”,整理成这份企业复产复工政策大礼包,复工复产的乐清企业请收好~
一、全力保障重要物资供给
(一)支持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
口罩、体温枪、消毒水等生产企业,在2月20日至5月31日期间购置相关设备并到厂生产的,按设备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实施口罩等防护急需用品流通特殊管理
政府大力组织口罩等防疫急需物资采供,实施定期定价供应,差价补贴。积极鼓励医药连锁企业(总部在本市)采供防疫急需物资。
(三)强化农产品稳产保供
对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按每羽2元补助,原订单收购冷储企业按每羽1元补助,最高每月补助40万羽。从事速生蔬菜种植且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元的一次性补助。参加省政策性叶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四)缓解企业员工返程费用压力
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积极组织安排“点对点”专列专车,支持企业赴四川、贵州、安徽等劳务输出重点地区,集中安全接回外地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包车的费用,按政府与企业2:1的比例分担解决。经备案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其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集中隔离租用宾馆、民宿等产生的费用,按每人每日不高于元给予补助。
(五)支持各类人才招引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复工复产企业成功招聘非重点疫区首次来乐就业的劳动者5人以上的,根据2月、3月、4月上岗时间不同分三档给予每人1元、元、元补贴;一次性招进20人及以上的,按上岗时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大力推广“以工招工”模式,参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标准执行,补贴标准每人元。同类政策只享受1次,不重复享受。
(六)着力稳定劳动关系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员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加大企业降本减负力度
(七)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全面落实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除高速公路全部车辆通行费政策,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八)调整企业水电气价
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2月起,免租3个月。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减免企业税费
支持企业开展捐赠活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延期交纳税款务保障
受疫情影响,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受疫情影响致使纳税信用受损的,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修复。
(十二)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税费政策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十三)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四、加大金融援企纾困力度
(十四)加强信贷纾困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直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受疫情防控影响出现流动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市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十五)优化金融服务
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有效满足企业资金流动性需求。
(十六)降低融资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十七)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
开辟政策性融资担保“绿色通道”,着力做好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市财政对免收费用按担保额的1%给予专项补助。
五、全力畅通经济循环
(十八)提振消费信心
合理安排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营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得关闭。搭建食品生产企业与餐饮企业、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的信息互通平台。
(十九)降低检验检疫费用
海关对疫情防治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对用于疫情防治的入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二十)加大出口支持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助比例提高至50%。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境外展会造成损失的,对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展位费,按现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一)办理不可抗力证明
实时更新出口目的地国针对PHEIC的政策信息,及时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市政府将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二十二)着力畅通物流
严格执行“一断三不断”原则,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等行为。畅通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最大限度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出行车辆通达。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
六、全力稳定有效投资
(二十三)强化政府投资引导带动
调整优化政府性投资计划,突出铁路、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医院、医院、医院感染病区迁扩建工程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卫生项目建设。
(二十四)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分类分批优先组织实施21个省、温州市重点续建项目有序复工。持续加大重大产业项目谋划推进力度,聚焦“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加快推进省市县长项目建设进度,狠抓强项目,力争实现五十亿制造业项目突破。强化重大项目月度协调例会、领导联系制度,开通建材供应、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强工程材料价格监督。
(二十五)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用足用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17条措施,对6月底前能开工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项目,积极争取落实或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比例。政府专项债券优先支持6月底前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铁路等基础设施和补短板项目;加强与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对接,争取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融资。
(二十六)创造性开展招商引资
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标准地”在线招商,组织“线上招商会”“在线招聘会”等线上推广活动,确保招商引资不断链。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作用,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传递疫情防控信息和支持企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稳定外商投资预期。
七、全力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七)大力培育数字经济
大力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大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支持力度,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培育在线诊疗、在线教育、在线办公等新业态新模式。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等。
(二十八)全力培育生命健康产业
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的公共卫生、医疗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医院平台,打造“第三方药房”,实现网上就诊、药品到家,打响健康城市品牌。
八、全力优化服务
(二十九)深入开展助企服务
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建设与深化“两万”行动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三服务”落实到位。开展助企服务,实施“一对一”服务模式。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实施审批绿色通道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平台3.0,大力推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依规依法实行承诺制。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
(三十一)加强应急公共服务保障
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保险保障服务。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要建立相关救济机制,及时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援助等服务。
(三十二)缓解履约压力
政府投资项目,受疫情影响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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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
战、发展主动仗的实施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