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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与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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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电商平台和商品类电商平台有着不同的商业模式,面临的风险和承担的压力均存在差异,应当对服务类电商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可采取的必要措施与商品类平台予以区分。电商平台本身承担了大量的纠纷解决工作,但面临的是复杂多变的侵权场景,在现有处理机制未能理想权衡投诉人、被投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平台一定的自治空间和容错空间,鼓励平台创新,探寻通知及反通知制度应用的合理性及其边界。

作者

成梅美团平台治理团队高级法律专家

编辑

衔蝉、白战堂

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一直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通知-删除”规则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电子商务法》在年出台后,基本确定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应规则,在保留“通知-删除”基本规则的基础上,电商平台还需遵守“反通知-等待”的新规定。至此,“通知-删除-反通知-等待”成为了我国处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责任纠纷最重要的制度。

无论是《电子商务法》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与责任,更多的还是在商品类电商平台[1]语境下进行讨论,对服务类电商平台[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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